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深圳市电动自行车管理规定(试行)

740 2022-08-27 11:55

内容提要:【深圳禁止电动车

总 则第一条:为加强电动自行车的管理,维护道路交通秩序,保障道路交通安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》《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》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》《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条例》等法律法规,结合本市实际,制定本规定。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登记、通行、驾驶、停放、充电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,适用本规定。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动自行车是指以车载蓄电池作为辅助能源,具有脚踏骑行能力,能实现电助动或/和电驱动功能,符合国家标准的两轮自行车。第四条 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、兼顾便利、分类施策、规范管理的原则。第五条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(以下简称市公安交管部门)负责电动自行车的登记和通行管理。

市场监督管理、工业和信息化、交通运输、生态环境、城市管理、消防等市、区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,加大对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、充电设施的检查力度,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相关工作。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、社区工作站依照各自职责及本规定,做好电动自行车管理与服务工作。第七条 民生服务行业相关单位应当履行电动自行车安全管理责任,加强对本企业电动自行车驾驶人的教育培训,并制定电动自行车及其使用安全管理制度。第八条 农贸(农批)市场、工业园区和产业园区的举办者、管理者,应当对其管理区域内的电动自行车加强安全管理。

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加强其管理区域内电动自行车驾驶、通行、停放和充电等活动的安全管理,并配合公安、消防等部门,加强充电等活动的安全巡查。

行业协会应当加强本行业生产、销售及使用电动自行车的自律管理,建立健全行业规范,指导、督促会员依法使用电动自行车。第九条 电动自行车的所有人、驾驶人应当遵守本规定,履行电动自行车交通安全责任。第十条 未按本规定对电动自行车进行登记、通行、驾驶、充电和停放的,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向公安交管、城市管理等部门投诉或者举报。第二章 车辆标准与登记第十一条 电动自行车实行登记制度,经市公安交管部门登记后,方可上道路行驶。具体登记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另行制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第十二条 市公安交管部门对符合国家现行《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》规定,且具备强制性认证证书及产品合格证的电动自行车予以登记。第十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禁止生产、销售、驾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电动自行车。

鼓励电动自行车生产企业、销售商,采用以旧换新、折价回购等方式回收不符合国家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。具体办法由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场监督管理、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另行制定,并向社会公布。第十四条 禁止对销售后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下列行为:

(一)加装、改装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,或者更换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机和蓄电池等动力装置;

(二)加装、改装车篷、车厢、座位等装置影响安全;

(三)拆除或者改动限速处理装置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通行安全的拼装、翻新等改装行为。第十五条 申请电动自行车登记应当如实提交以下材料,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登记:

(一)所有人的身份证明或者营业执照;

(二)购车发票等车辆来历证明;

(三)车辆出厂证明、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;

(四)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、凭证。第十六条 电动自行车登记由车辆所有人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。市公安交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行网络申请登记,增设登记办理点,简化办理流程,为办理电动自行车登记提供便利。

市公安交管部门可以委托社区工作站、行业协会和农贸(农批)市场管理者收集电动自行车登记申请材料,并按照以下方式办理:

(一)企业所在行业有行业协会的,可以由企业向所在行业协会提交申请登记材料,由行业协会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;

(二)个人及企业所在行业没有行业协会的,可以由个人及企业向所在社区工作站提交申请登记材料,由社区工作站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;

(三)农贸(农批)市场的商户可以向市场管理者提交申请登记材料,由市场管理者将申请登记材料提交市公安交管部门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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